| 华侨回国定居申办指南 |
| 发布日期:[08-04-09 16:24:12] 点击次数:[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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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办资格:具有华侨身份,即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,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交申请:
1、夫妻一方在国外,生活确有困难,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国定居后的工作生活及住房等问题。
2、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,国内有亲人能解决其住房、赡养等生活问题。
3、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已在国内购买住房,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、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,国内有亲属(该亲属的户口不得由农转非或由小城镇迁入大城市)协助料理生活等问题的。
4、在国外受到迫害,失去谋生条件,使馆认为其必须回国,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。
交验证件:
1、回国定居申请报告。要求写清楚定居理由、住房、经济来源担保等。
2、拟定居地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合同。
3、申请人来济后工作安排及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,如由国内亲属供养应交《供养人担保书》(保证负责定居者的生、老、病、死,经市公证处公证)。
4、申请人护照(复印件)和居住国居留证明(原件)。
5、申请人若系离婚者,须提供离婚有效证明。
6、近期免冠大一寸照片。
以上证件需交复印件存档。
申办程序:在国内:
1、华侨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属向所在县(市)区侨办提交回国定居申请,交验证件。
2、县(市)区侨办调查核实情况,对符合条件者填写《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表》签署意见后上报省侨办。
3、由省侨办会商省公安厅出具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。
4、公安派出所凭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办理落户手续。
在国外:
1、华侨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交回国定居申请,按使领馆规定交验相关证件;
2、市侨办接到使领馆或上级侨办转来函件后,及时发函有关县(市)区侨办调查核实有关情况;
3、填写《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表》并按国内申办程序逐级上报审批。
4、获准回国定居的,将由省侨办通知我驻外使领馆,再由使领馆通知华侨本人。
办理时限:证件齐全后60个工作日
申办依据:国侨办《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》([1987]侨证安字第167号)
国侨办国内司、公安部六局、外交部领事司《关于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国定居意见》([1991]国内政会字第031号)
咨询电话:86056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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