华侨港澳同胞回鲁定居
审批程序: 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定居符合审批条件的,省侨办商省公安厅同意并办妥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后,迳寄我驻外使领馆,由我驻外使领馆通知华侨本人回国定居。
华侨本人或者由其国内亲属申请定居,持定居申请书、住房和工作的公证书向当地侨办提出申请,逐级上报,经省侨办商省公安厅同意,发放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。
审批时限: 符合回国(鲁)审批条件的省侨办接华侨定居申请后,5日内将文件送省公安厅会签。省公安厅办妥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后,省侨办3日内将审批文件和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寄出。